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什贴镇柏林头村,住榆次区某某村。2009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4月26日,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2时06分,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57**0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汇通路环城南路口至汇通路思风街口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口腔中酒精含量为109.4mg/100ml,经抽血检测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彦利
检察官助理:刘小晶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于榆次区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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