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住址: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龙口市七甲镇**村出发,沿田常线由东向西行至**村路口西处时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赵某某当场查获。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1.93mg/100ml。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吸检测单、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摩托车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新春
检察官助理:陈一梦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电子卷宗光盘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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