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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楼村**街**巷**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御捷牌电动四轮车沿金乡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庄附近向公路南侧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李某某驾驶的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赵某某带至金乡宏大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06.5mg/100ml。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驾驶的御捷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被告人赵某某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赵某某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7月28日赵某某与李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岩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金乡县**楼村**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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