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莱阳市**汽车配件公司职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路**巷**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3日20时38分许,饮酒后驾驶鲁******轻型货车,沿旌东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庄**处,撞上骑电动自行车在前顺行的冷某某,致冷某某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张某某受伤。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9.0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肇事后张某某报警,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2019年11月20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冷某某、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理化检验鉴定报告;3.被害人冷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君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