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阳某某**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阳某某商麻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省道317(现更名为315)路口南侧时,撞上被害人吕某某停放于东侧非机动车道的鲁******小型轿车,事故导致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4、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
检察官助理:佘晓菡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某某**镇**村;
2、侦查卷宗二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