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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位于本区**街道**村家中吃饭饮酒后,2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去**街道办事处**村,赵某某沿**路由南向北行驶,21时04分许行经**庄卡口,22时37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村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他人举报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5±5.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2月8日经电话传唤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梦盈

2021年1月12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766370****)。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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