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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217号

被告人赵玉秋赵某某,男,1964年8月25日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3723241964********,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碣石镇梁家庄村202-1号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玉秋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1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赵玉秋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鲁AD9968鲁******的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城黄河大坝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济北路**路浮桥路口处时,与盖金斗驾驶的鲁NTC738鲁******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盖金斗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后,对被告人赵玉秋赵某某进行了抽血检验。经检验,被告人赵玉秋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秋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鹿雪

2016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玉秋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名某某。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证人(鉴定人)名单名某某

济历城检刑诉证(鉴)人〔2016〕号

案由危险驾驶

被告人赵玉秋赵某某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

通信地址或者

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1盖金斗男40汉农民150640375042张琳鉴定人3马宗刚鉴定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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