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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济南市历城区****庄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面包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豪国际小区处时,因行车问题与后车驾驶员发生争执,被后车驾驶员举报,后赵某某通知他人赶至现场,向出警民警谎称系他人驾驶其车辆以逃避法律追究,未果,被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5±5.8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11月18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个月十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香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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