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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潍坊市临朐县人,个体,住沂水县**建材城**座。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沂水县东一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汽车路口时,被沂水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娜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6536****)。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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