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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地及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1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孙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泰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7.68mg/100ml. 

2019年7月2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月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潍高路路口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3.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抽血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后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不得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于广饶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抽血录像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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