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7******,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南阳市**院法警,非中共党员,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路(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地一致)。2019年3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0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35分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白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范蠡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仲景路交叉口东200米尚城国际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 10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血醇鉴定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东翔
检察官助理:李喆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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