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宕昌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18时5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途经宕昌县*镇*路29km+100m处时,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后抽取的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8.16mg/100ml。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伟博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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