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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6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住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07年12月26日赵某某因抢劫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20时51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安达市六道街北“状元阁烧烤”饭店饮酒后出来,驾驶黑E****2号哈佛牌小型轿车,途经安达市小北环八道街路口处时,被正在那里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04月28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30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刑事判决书等;

2. 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民

检察官助理:董巍 

2020年98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 全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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