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83********,汉族,专科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1时,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皖M*****的白色沃尔沃牌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自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清流西路十字路口以北约3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信息情况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丛桦
检察官助理:张云超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55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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