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Z4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林路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3时0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钱江”牌QJ110-18C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X07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KM+400M路段处时,被天长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新雯
检察官助理:吴慧茹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内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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