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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8〕3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庄**村**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3日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皖******小型轿车沿临泉县S237线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临泉县宋集镇十字河路段,撞到韩某某驾驶的皖******小型轿车的尾部,致双方车辆受损,后赵某某驾车逃逸。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75.9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临泉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滢

2018年6月6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临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含光盘4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3.证据材料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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