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云南省澜沧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镇,现住:澜沧县**镇**村****寨,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8月1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六个月,由澜沧县东回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云JQ****号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将某某从***寨组驶出,治****线驶往孟连方县城方向。20时07分许,当车辆行驶****线K33+750M (勐白交通警察执法站)处,被例行检查的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乙醇成分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308.00mg/100ml。在孟连县人民医院提取赵某某的静脉血样两份各约2.0ml送检,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静脉血样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3.69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赵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吁严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澜沧县**镇**村****寨,电话号码:159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1份,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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