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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9********,高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乡**村**组**号。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9日1时47分,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孟津县**线**村路段,撞住道路中间隔离花带,造成赵某某受伤及公路设施损坏、车辆损坏的自身事故。经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3.5mg/100ml。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公路损坏设施,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韩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法定从重情节;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已赔偿被损坏的公路防护设施,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松亚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乡**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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