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5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现住址:四川省金某某**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时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白色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在四川省金某某赵镇万安街10号外路段处发生擦挂张某某车辆的交通事故。事后,经提取赵某某的血液样品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所送赵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26.3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由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婷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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