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苍溪县**路**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与朋友先后在苍溪县城美丽会娱乐会所、小吃街烧烤店、小吃街纸上烤鱼店饮酒。凌晨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川A3****小型客车沿苍溪县解放路由五星花园方向向金穗花园方向行驶,6时30分,赵某某驾车行至解放路西段229号处撞上车行前方韩某某(男,生于1962年10月5日,本案被害人)、李某甲二人推行的川H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致韩某某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赵某某交通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李某甲无责任。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甲、马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 悦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现在苍溪县**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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