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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镇**村**屯,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街**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5时20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黑A****9号**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道**村路口时,连续追尾撞上李某某停放的黑A****Q号**牌小型面包车和王某某停放的黑A****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89.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等、和解协议;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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