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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住新疆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8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新B*****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呼图壁县X148线1公里处五工台镇**村***门前路段由南向北倒车时,与道路北侧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其含量为18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靖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呼图壁县***镇**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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