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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90********,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大安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3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吉GN**号黑色铃木牌小型轿车,向本市**镇**村东南屯方向行驶时,被交巡警大队舍利中队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吸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123mg/100ml,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李某某证言;

3、​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检察官助理:辛蒙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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