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公诉刑诉〔2018〕18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81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叶县玄武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叶县玄武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安民
检 察 员:阴云开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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