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工,住江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新寓**幢**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W****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庄排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门子路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2.8mg/100ml血。被告人赵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魏某甲、魏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花 扬
检察官助理:余荣杰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8018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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