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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比亚乔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京B****8),行驶至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东四十条桥东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平

检察官助理  冯立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四册;

3. 换押证;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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