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31976********,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结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2时55分许, 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为鄂DS****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里和路白岗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截查。
经检验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为13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全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507****;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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