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绥江县**道**段**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6时06分,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绥江县**道**区农贸市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达204.5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危险驾驶前科材料、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彬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大道东段**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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