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9********,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村委会**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等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在值班律师现场见证下,被告人赵某某在本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持证驾驶云******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澜沧县东回镇向澜沧县**镇**村委会**队方向行驶,当日16时30分许,当其驾驶的机动车辆行驶至澜沧县**镇**线K3+100M处时,被澜沧县公安局东回派出所执勤民警依法查获。于当日17时36分许,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某带至澜沧县东回卫生院请医护人员抽取了其静脉血样送检,经酒精乙醇含量检验,结论为: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64.87mg/100mL血(乙醇/血),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查获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危险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20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村委会**队的家中(联系电话:1500876****);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移送起诉书9份;
3.移送《认罪认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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