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东川区**街道**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云******二轮摩托车途经东川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8.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信息查询、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毒物检验报告、资质、资格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宏伟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电话:1591216****。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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