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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80226113X********,傣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花园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4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在弥勒市**镇**村委会**寨家中吃饭时饮酒。当晚21时左右,其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道路东边路口驶出左转驶往秀河线开远方向路段时,与任某某驾驶的沿秀河线由开远方向驶往弥勒方向的云******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被告人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10.5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兴荣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37693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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