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73******,汉族,专科毕业,系嵩明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家住嵩明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0时43分,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E****北京现代小型轿车,从嵩明县城玉带路交叉口行驶至在寺脚村路段被查获。经提取其血样鉴定,乙醇成份含量为147.96mg/100ml(乙醇/血),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赵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赵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保德骏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嵩明县**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