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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庆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凤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凤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从凤庆**佳苑门口朝县城方向行驶至原**茶山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云南省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赵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定性、定量检测,赵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93.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车合一照片;

2.书证:(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2)收缴物品清单;(3)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4)查获经过;(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测试结果告知笔录及照片;(6)到案经过;(7)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及封装照片;(8)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9)关于无法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的工作说明;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现场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到案后讯问前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东红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云南省临沧市庆县**镇**村委**组,联系电话14769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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