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路***平房。2020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20时05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依兰县依兰镇通江路建设街第八药店附近道路上时,被依兰县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检查出其饮酒驾驶。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依兰县中医医院体格检查记录表等;
2.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俊平
检察官助理:夏乾
2021年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镇其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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