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住化隆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化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青BQ****号小型客车在化隆县**镇食品公司家属院内倒车时,与院内停放的马某某的皖AS****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2.0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醇浓度为372.01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晓平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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