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未检刑诉[2014]2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身份证号410**********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号,无业。2014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和同事在本市凤城六路的湖南土菜馆吃饭饮酒。23时许,被告驾驶陕A****K号红旗牌小轿车,沿凤城十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首创国际家属区南门口时,因琐事与路人发生冲突,路人报警,民警出警发现被告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带往凤城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醇浓度为159.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
3.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目无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茜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7********。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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