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三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6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00时3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快速路北向南行驶至中原路北5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2.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受案及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雅东
检 察 员:段武启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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