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2********,汉族,初中,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5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肖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SN81**号小型轿车行至遂溪县**镇**酒店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使用酒精测试仪对被告人赵某某吹气测试,检验结果为141mg/100ml。然后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某带到遂溪县人民医院抽血液样板,后将其血样送到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作乙醇浓度定量分析,从抽取被告人赵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浓度为10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赵某某对所驾驶的汽车照片及对现场酒精测试结果、抽取血液照片的指认;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5、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证、粤SN81**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车辆过户协议书复印件;

6、抽取血样登记表、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7、被告人的基本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0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炳胜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