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白城市通榆人,住通榆县南转盘**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0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繁荣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火锅”门前处时,与杨杨停放的**号轿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49.15毫克/100毫升,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人张某某、证人马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汉国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通榆县公安局开通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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