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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灯塔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沿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灯塔市建设大街与光明路路口南侧丽敏食品店门前处时,与从道路东侧人行道由东向西行走至事故地点的行人徐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某某受伤的后果,经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民警赶往事故现场将赵某某带至灯塔市中心医院采血,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39.61mg/100ml。2020年7月22日16时,赵某某口头传唤到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

2.证人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宁

检察官助理:王仲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监视居住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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