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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地。曾于201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辽A****W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路**街西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2.7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审批表、呼吸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抽血现场、血液样本图片及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薇薇

检察官助理:蒋艳萍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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