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陕A****3号小型客车,沿鄠邑区展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渼陂路什字北100米处,与前方同向行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驾驶员史荣仙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86.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笔录及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3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博洋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