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公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6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聊城市茌平区杜郎口镇丁楼村31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13时4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奥拓牌小型轿车行至聊城市茌平区**道**路交叉路口北处时,因醉酒驾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在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杜郎口镇丁楼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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