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村**栋**单元**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地道桥路段,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8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9年5月1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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