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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6********,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贵州省晴隆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组,现住福建省上杭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101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且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上杭县临城镇西环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经西环路48号门口路段时碰撞张某某驾驶的闽******号二轮摩托车,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45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置,且与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血样;2.被害人张某某出具的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白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检验意见书;7.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见车6福建福建省福建;8.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视频资料;9.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四千五百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娟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8296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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