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盘锦市大洼**供电所**,群众,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2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9日15时2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辽L****0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洼区唐海线5公里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通安全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赵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258.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法鉴定中心鉴定;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永红
助理检察员: 郭晓颖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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