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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 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廉租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以轻案快办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13时15分许, 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雨湖区莲城大道由时空广场路口往护潭广场路口方向行驶,至护潭广场路口时, 被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0mg/100ml;后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79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赵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文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廉租公寓家中,联系电话:13298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轻案快办”程序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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