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5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谷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由谷城县盛康镇街道往当铺方向行驶,行驶至盛康镇春泉路152 号门前路段,与本县居民邹某某所驾驶的鄂F****1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赵某某受伤。当天民警在谷城县中医医院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同年4月21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43.65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传琪
检察官助理:孙林园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7762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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