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现住泾阳县**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家人和其朋友任某某以及任某某的家人在泾阳县安吴镇雒仵村路口的一家烧烤店吃饭,期间,赵某某和任某某两人喝的雪花啤酒,赵某某喝了两瓶啤酒,直至22时45分许,饭后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陕AK****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回家,行驶至原211国道云阳镇街子村路段时,被泾阳县交管大队云阳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随后在泾阳县永安医院对其抽血并血样提取,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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