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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0********,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河南省开封县****村一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23时21分,机动车驾驶人赵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白色大众轿车,行驶至隋唐城路与牡丹桥交叉口,向左转弯时车前部分与信号灯灯杆相撞,造成信号灯灯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南省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驾驶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送案件通知书;2、嫌疑人赵某某讯问笔录;3、河南省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后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文、周红昌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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